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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校独立学院管理办法4月1日实施 自授学位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燕赵都市报 更新时间:20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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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教育部颁布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令)从4月1日起正式实施。“独立学院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这一规定意味着从今年考入独立学院的2008级新生开始,他们的学位证也将和毕业证一样,由独立学院具印、自行颁发。省教育厅日前已转发26号令,并要求各独立学院在今年的招生章程中将这一点明确告知考生。

  -独立学院的法律地位被明确

  记者就此采访了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朱智国处长。朱处长介绍说,26号令较2003年教育部针对独立学院颁发的《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业内称之为8号文)更加详细、具体。尤为重要的是,26号令传达出4点核心内容:其一,明确了独立学院的法律地位;其二,明确了独立学院的法律适用范围;其三,落实了独立学院的法人财产权;其四,自此,独立学院将独立授予学士学位。

  -4年后独立学院首颁学位证

  据了解,目前我省17所独立学院的14.5万名在校生申请学位证时仍执行原规定。新规首次适用对象为2008级新生。也就是说,最早也要4年之后,我省的17所独立学院首次独立授予学士学位。

  据介绍,目前我省有包括河北大学工商学院、河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河北科技大学理工学院、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等17所独立院校。在校生为14.5万人,占全省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总数的15.6%。

  -独立学院取名不得打擦边球

  26号令还对独立学院的举办者资质、学校管理等多项内容作出规定。首先,对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和社会组织、个人应当具备办学条件、法人地位、资产总额等各类条件定下硬框框。比如,“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

  26号令规定,独立学院举办者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挪用办学资金造成独立学院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须提供在校学生的后续教育经费。独立学院终止时仍未毕业的在校学生由参与举办的普通高校托管。

  26号令还规定,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一般只可以参与举办1所独立学院。独立学院的名称前冠以参与举办的高校的名称,不得使用高校内设院系和学科的名称。

  -新生老生都将受益新规

  业内人士表示,无论新生还是老生,26号令的颁布执行对他们来说都不算坏消息。比如,26号令明确规定,“独立学院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这些详细规定对学生有益。

  至于有人担心独立学院脱离了“母校光环”会不会对考生失去吸引力?其毕业生的就业是不是会受到影响?燕山大学校长助理兼里仁学院院长韩德才告诉记者,26号令规定独立学院将独立颁发学士学位,考生初期会有疑虑,但不会影响到招生和报到率。影响招生的根本因素是办学条件、教学质量和社会声誉等。26号文规范独立学院管理、要求其单独授予学位,对独立学院长期健康发展有好处,对独立学院上层次、上水平有好处。(记者:许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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