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司发出通知--严肃处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作弊考生
200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已经结束。总体看,初试进展平稳顺利。但是,各地也发现并查出相当数量的考生有组织地使用高科技手段作弊,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为严肃考试纪律,净化考试环境,加强考风、学风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高校和招生单位进一步做好作弊考生的处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于进行作弊和参与作弊的在校生,各高校和招生单位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规迅速给予严肃处理,不得姑息迁就。对于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试,利用无线耳机、手机、对讲机、电台等通讯工具进行作弊以及组织和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在校生,高校和招生单位可依据教育部等七部局《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15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18号令)等有关法规,予以开除学籍。 二、对于进行作弊和参与作弊的在职考生,根据教育部等七部局《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15号)规定,由考试机构通报其所在单位,有关部门根据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各省级招办要认真做好此项工作,逐人落实,不得姑息。 三、对于已查获的作弊组织,尤其是对那些危害较大、影响恶劣的利用电台等高科技手段进行作弊的组织,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和移交,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打击。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高等学校和招生单位要高度重视考生作弊对于社会风气和青年一代健康成长的严重危害性,进一步加强对考生的诚信教育,不但要在考前对考生进行诚信考试教育,而且要在考后结合对作弊考生的严肃处理,对在校生进行诚信和法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