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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春晖计划”海外留学人才学术休假回国工作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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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留学工作方针,支持我国在外留学人员以多种方式报效祖国并为其创造必要条件,教育部设立“春晖计划”海外留学人才学术休假回国工作项目,以鼓励海外优秀留学人员利用学术休假年回国在高校从事讲学和研究,为国内创建世界一流大学、高水平大学和学科,培养高层次人才服务。   第二条 本项目面向国内进入“211工程”的高等学校,为实施《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服务,加快“211工程”建设,大力提高高等学校的知识创新能力。    第三条 教育部对高等学校执行海外留学人才学术休假回国工作项目提供一定数额的奖励津贴、补助经费。 第二章 招聘条件   第四条 招聘对象应是在国外著名大学或大学强项学科任助理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在本专业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重要成就的我海外留学人才。   第五条 海外留学人才回国工作领域应属于国家重点发展的领域和高新技术、新兴交叉学科、高校重点学科,它们包括信息科学、生命科学、材料科学、资源环境科学以及农业、能源、法律、经济与管理科学等。   第六条 受聘的海外留学人才在国内招聘高校工作期限应为6个月至1年。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高等学校面向海外招聘符合条件的留学人才。   第八条 拟申请利用学术休假回国工作的海外留学人才须填写《教育部“春晖计划”资助海外留学人才学术休假回国工作项目申请书》。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对其申请材料提出意见后送有关国内招聘高校。   第九条 教育部对国内招聘高校的申请每年受理两次。国内招聘高校于每年3月15日、9月15日前将《教育部“春晖计划”资助海外留学人才学术休假回国工作项目申请书》报送教育部。   第十条 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海外留学人才的申请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分别于当年5月15日、11月15日前通知国内招聘高校。   第十一条 获得教育部批准参加本项目回国工作的海外留学人才,由教育部发给《教育部春晖计划特邀专家》荣誉证书。 第四章 资助方式   第十二条 教育部对受聘的海外留学人才提供往返国际旅费。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精神,国内招聘高校可按相当于国内同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工资标准的5-8倍给予受聘的海外留学人才职务(岗位)奖励津贴。教育部分别按助理教授、副教授和教授每月5000、7000和8000元人民币的奖励津贴标准,向学校提供补助。教育部补助经费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根据批准的资助海外留学人才回国休假通知,按年度分两次拨付给有关招聘学校。   第十四条 国内招聘高校为受聘的海外留学人才无偿提供住房或提供住房费用。   第十五条 国内招聘高校为受聘的海外留学人才提供医疗保险。如应聘人员已经有医疗保险且其在中国期间仍有效,招聘学校和应聘人双方可在签订协议时明确说明医疗保险的具体保障办法。   第十六条 国内招聘高校根据需要提供一定数量的学术活动费,并尽可能为受聘的海外留学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教育部核拨有关国内招聘高校的海外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奖励津贴、被助经费必须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分项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挪作它用;奖励津贴应全额发放,不得提取管理费;受聘的海外留学人才必须按批准的回国工作时间领取。   第十八条 受聘的海外留学人才因故中断或缩短回国工作计划时,其所在国内招聘高校应及时将情况报告教育部并按渠道退回剩余经费。   第十九条 教育部及其委托受理单位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未按时上报财务决算和科研总结报告及任何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本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追究当事人责任或不受理所在单位再次申请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在海外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结束时,其所在国内招聘高校应向教育部提交工作情况报告。评审专家根据有关国内招聘高校对奖励津贴使用效益作为评审下一年度申请补助经费的参考条件。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受聘回国的海外留学人才应与国内招聘高校的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责任。在国内招聘高校工作期间所获得成果的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成果转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项目试点高校中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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