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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社会办学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0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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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吉林市社会办学暂行管理办法 【文 件 号】吉市政发 1982 10号 【颁布部门】吉林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2年01月10日 【实施日期】1982年01月15日 【正  文】 吉林市社会办学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广开学路,满足人民群众的学习要求,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学有专长者举办文化,职业(技术)补习学校或补习班。 第二条: 凡社会办学均须所在市、县教育局申请(在职人员须先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填写《社会办学审批表》,经审查批准后始得开办。已经开办的要在本办法公布后一个月内补办审批手续。属文化补习的,由市、县教育局审批;属职业(技术)的市、县教育局会同市、县劳动部门审批;属音乐,舞蹈,书法绘画等艺术性的,由市、县教育局会同市、县文化部门审批。各劳动服务公司举办的待业青年培训班,由劳动部门审批和管理。 凡申请办学的单位和个人需呈报下列材料: 1、有关证件。单位办学需持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介绍信;私人办学需呈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社、单位)介绍信,本人户口、履历、学历或技术等级证件。 2、办学申请书。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学习期限,办学规模,教学计划,师资来源,收费标准以及教学设备和场所等。 第三条: 社会办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保证教学质量。教学人员和教学设备符合下列条件: 1、主办人须历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相当的文化程度,业务水平和办学能力,并能亲自任课和经常主持校务。 2、教学人员须历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所任学科必备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3、有必要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 4、有必要的教学和管理制度。 5、每个学期结束时或一门课学完后,须举行结业考试。考试成绩须报市、县教育局备查。 第四条: 补习学校(班)的名称、校牌、印章,单位办的须冠以“某某单位”字样,私人办的须冠以“私立”字样。 第五条: 经批准举办的补习学校(班)如变更办学规模,教学内容等,须按第二条规定的办法重新申请审批。 第六条: 社会办学可参照有关部门收取学费的规定,向学员收取学费。必须建立必要的财务制度。主办人、教学人员及其他办理人员的报酬采取民主协商的办法确定。 第七条: 对社会办学成绩优良者要予以表扬;学校(班)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者要给予批评,督促限期改进。 第八条:各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在职职工文化技术学校(班),不受本办法限制。 第九条:凡未经审批者均视为非法办学,教育部门有权勒令停办;报社、电台不准登载和播放未经批准的社会办学招生广告。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可能与实际情况有所出入,仅供参考。
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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