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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选拔部分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共中央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事厅 更新时间:200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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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选拔部分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通知 【文 件 号】吉人联字(1998)19号 【颁布部门】中共中央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事厅 【颁布日期】1998年04月01日 【实施日期】1998年04月01日 【正  文】 关于选拔部分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通知 各有关市、州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省属有关高等学校: 为做好优秀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工作,加强党政机关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组部和国家人事部的有关要求,今年拟从我省高等学校选拔部分优秀毕业生,派到基层进行锻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名额和去向 今年从我省高等学校选拔优秀毕业生,计划名额为60名。选派毕业生到基层锻炼工作,要与加快我省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结合起来。因此,选派的去向主要是农村乡(镇)和农业产业化骨干企业。有的可以到农村乡(镇)机关工作;有的可以到农业产业化企业任相应领导助理;有的也可以到农村村级组织任村党支部副书记或村民委员会副主任。 二、选拔范围和条件 这批毕业生主要从吉林农大、延边大学吉林工学院、吉林林学院等省属高等学校中选拔。不足部分,从其他院校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中补充。具体条件是: 1、应届本、专科毕业生;生源不限。 2、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能够认真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3、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4、所学专业应贴近农业和农村工作实际,重点是农学、农业经济、园艺特产、农作物栽培、外经外贸、企业管理、农产品深加工等。 5、对中共党员和获得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的,可优先选拔。 三、选拔办法 1.制定计划。由省人事厅负责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落实毕业生锻炼的具体工作单位和拟任职务,并编制接收计划。接收计划由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审定,并按计划进行选拔。派遣时,请省教委毕业生分配部门协助。 2、确定人选。由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负责,直接到各有关高等学校选拔。各有关高等学校根据选拔优秀毕业生计划和条件,按照“自愿、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在本校应届毕业生中进行动员,并按照选拔计划人数1∶2的比例推荐人选。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负责对推荐人进行考核,并择优确定选派人选。 3、岗前培训。选派优秀毕业生人选确定之后,举办为期10天左右的岗前培训班,组织毕业生进行必要的学习,对他们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和进一步的考核。 4、按时派遣。岗前培训结束后,由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按计划将毕业生直接派往有关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报到;省人事厅负责分批将毕业生送至有关地区。 四、选派毕业生的管理 1、这次选派的优秀毕业生,将作为党政机关后备人才管理。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直接掌握名单,进行跟踪考核和培养,每年定期进行集训。 2、这次选拔的优秀毕业生,在基层锻炼时间为二年。锻炼期满后,根据其表现和工作能力,可以在省、市、县、乡党政机关安排工作。到党政机关工作的,要通过必要的考试,录用为党的机关工作者和国家公务员。 3、这次选派的优秀毕业生到乡村和企业工作后,县级政府人事部门可直接为他们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农村和企业任职期间,户口落在长春市(由省人事厅负责统一办理集体户口);工资和行政关系落在所在乡(镇)或企业;锻炼期满,重新调整工作时,由组织上负责按照新的工作单位,统一办理行政、工资和户口关系迁移手续。 4、有接收优秀毕业生锻炼任务的市、县,要为他们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注意向他们交任务、交方法,通过严格的教育和管理,促进他们健康迅速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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