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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节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以及学院的办学宗旨,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录取原则,为使学院招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确认的实施普通高等本科教育的独立学院。
学院全称: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建筑装饰学院 学院代码:13605
学院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河街155号
第三条 学院本科招生的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招生工作由主管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原则问题,由院长办公会或学院董事会研究决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执行院长办公会或学院董事会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做好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根据学院发展规划、社会需求和学院办学条件,制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等方面的情况;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院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厅批准。
第七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厅批准的招生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院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经主管院长审定后,报教育厅批准。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将教育厅批复的生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纪律及保密制度,依法治招,自觉抵制招生作中的不正之风。
第十条 招生工作中,学院董事会选派监督人员对招生录取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 招生规则
第十一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要求的专业以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除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院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
第十四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艺术类由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工作办公室根据专业考核情况提供考生调档名单。
第十五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为保证生源质量,体现考生权益平等的原则,在第一志愿未满的情况下,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六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 1、对进档考生,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2、对进档考生,第一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照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照其第三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3、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其外语高考成绩不低于100分。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测试,由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统一组织考试。
第十九条 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取得吉林、江苏、浙江、湖北、河南、河北、辽宁、黑龙江等八省艺术类专业课统一考试合格证;山东省艺术类考生必须取得由我院组织的美术类专业测试合格证方可报考我院;内蒙古艺术类考生可持其它院校美术类专业测试合格证报考我院。高考文化课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所划定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成绩与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加之和从高分向低分择优录取;数学考试成绩计入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院遵循属地原则,按照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规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进行收费。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就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书籍费等费用。
第七章奖学金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为激励学生刻苦学习,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表彰奖励学习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综合素质好的学生,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八章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者,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建筑装饰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经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颁发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有关条款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本章程与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不一致,以国家的规定或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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